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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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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446人看过
导读:农村的集体土地进行直接转让,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农村的房屋产权人进行连带转让,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在农村进行企业兼并,涉及到集体土地的转让、出租等行为,都属于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
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有什么?

一、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有什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

(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

(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

(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二、农村土地转让形式有什么?

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

1、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有很多种,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情况;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由承包人自己找土地转让的对象,由第三人代替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是土地转让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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