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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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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974人看过
导读:对于行纪合同来说,具有承担瑕疵担保的义务,当出现瑕疵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瑕疵担保义务在行纪合同签订之时,就已经存在,如果买受人不知道瑕疵存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行纪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是什么?

一、行纪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是什么?

1、权利瑕疵须于行纪合同成立时存在。合同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

2、权利瑕疵须于行纪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

3、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但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了解而不做了解,视为知道。

4、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

二、口头订立的行纪合同有什么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的行纪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三、行纪合同行纪人遵守义务是什么?

1. 价格遵守义务。委托人关于卖出或买人价格有指示的,行纪人有遵守的义务。分三个方面:

(1) 委托人指示买卖价格的类型:

① 指定数额(卖出或买人的价格数额);

② 指定幅度;

③ 指示随行就市。

(2) 行纪人违反价格遵守义务的类型:

① 指定数额的,行纪人高于指定数额买人或者低于指定数额卖出(即“不利的不致”);

② 指定幅度的,行纪人不利的超越幅度;

③ 指示随行就市的,因行纪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委托人计算,未选择合理的价格买人或卖出。

(3) 违反价格遵守义务所定合同的效力。行纪人违反价格遵守义务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的 合同,而系有效的买卖合同。

行纪合同的瑕疵担保是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口头的行纪合同和书面的行纪合同一样,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条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口头合同订立起来比较方便、快捷,但是一旦出现合同纠纷,难以取证,不好维权,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常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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