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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试用期内想辞职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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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220人看过
导读:在合同试用期内准备辞职的员工,需要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在离职前三天提交即可。员工与公司签订的是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若签订的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若签订的是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合同试用期内想辞职有什么规定?

一、合同试用期内想辞职有什么规定?

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上约定试用期的,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未在劳动合同上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可以去邮政局用EMS快递“辞职书”, 收件人单位处写明用人单位名称,收件人是用人 单位的人事部门,没有人事部的写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单上物品栏注明是“辞职书”,保留好该寄单以证明提出了解除通知。如果到期后用人单位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未做满一个月辞职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可以拒绝。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稽查大队投诉。

二、试用期员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工资个人所得税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上适用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月度收入减去起征点五千元,再减去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员工工资超过5000元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金额是由超出的部分减去专项扣除后的工资乘上适当的税率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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