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怎么认定的?
时间:2024-02-27 16: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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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离婚对子女的探望权的认定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上双方应当对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并写入离婚协议,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问题。
一、离婚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怎么认定的?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探望权的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探望权的相关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夫妻离婚时需要对探望权进行认定,由一方获得抚养权,另一方获得探望权,如果双方可以就有关情况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以签订离婚协议来进行处理,不能协商的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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