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租赁 >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条件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条件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1757人看过
导读: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承租人不经同意就转租,把房子借给别人使用,长期拖欠租金或长期闲置所租用的这套房子,故意损坏承租房,还有法律上规定的一些其他可以提前收回出租房的情况,比如政府的搬迁工程,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条件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条件是什么?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租房合同的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的通用条款是以下几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都属于违约责任通用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大多数人在合同中都约定清楚了提前解约的条件,但是,有的时候租房合同中没有类似条款的情况下,发生了以上这些特殊情形出租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租赁合同中还约定了一些其他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条件,只要双方都能接受就是有效的。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房屋租赁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房屋租赁最新文章

遇到房屋租赁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