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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每周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吗?

时间:2024-02-20 23:02:38 浏览:5797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注明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在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个小时,同样的可以推算的出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个小时,当然在现实的生活中,往往会遇到加班的相关的情形,加班费是要另算的。
劳动合同每周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吗?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注明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在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个小时,同样的可以推算的出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个小时,当然在现实的生活中,往往会遇到加班的相关的情形,加班费是要另算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规定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劳动纠纷律师注意到:有些单位实行工作日为周一到周六,周日休息;每天早9晚5、中午休息1.5小时的制度是不需要劳动部审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劳动纠纷律师注意到:如果单位安排加班超过36小时,将面对“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而对劳动者继续享有1.5倍工资。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纠纷律师提醒:虽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也不能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纠纷律师提醒:因为国家法定休息日增加一天,故作了相应调整。

每天的工作时间关系到工资水平的高低,当然是时间越长,工资越高,但是每个小时的工资水平才是衡量工资水平的标准,选工作的时候不要只看每一天或者是每一个月的工资水平,还要看好工作的时长,综合两方面来衡量工作的优劣,而且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时间太长的工作,得不到充分的休息工作效率也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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