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的支付
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有了更好的打算,其生活不会因
劳动合同的解除而陷入困顿,因此《
劳动法》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经济补偿,这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
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作时间
工资报酬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5)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新颁布的《
劳动合同法》结合上述规定,在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如因下述情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5)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2017常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