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拨
它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款项从行政机关的账户上划出以交付执行申请人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划拨适用于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拒绝归还罚款
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款违法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它应该将罚款归还被罚人,若行政机关拒绝归还,人民法院可以从行政机关的账户上划拨。
(2)行政机关拒绝支付赔偿金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判令其支付赔偿金时,若行政机关拒绝支付赔偿金,人民法院可从其账户上划拨。
2、执行罚款
罚款作为行政赔偿诉讼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对其课以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强制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方法。它通过对行政机关施加罚款迫其履行义务,属于执行罚,一旦行政机关履行义务便停止罚款,否则便一直罚下去。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划拨或执行罚时要保留行政机关的日常行政办公用费,对划拨或强制罚款达不到执行目的的,可采用其他方式。
3、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指人民法院致函执行义务人的上级行政机关、人事机关或监察机关,建议其按权限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加以处理。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是否处理及怎样处理由自己决定,法院只作建议,但是接受建议的机关要将处理结果通告法院。这样通过行政监督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义务,执行生效裁定或判决。
4、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法”指依《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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