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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以内。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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