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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
1、回避的概念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活动制度。2、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回避3、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
2024-02-25 20:17:56 已帮助24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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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哪些人享有申请回避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享有申请回避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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