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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出生土地政策

香港出生土地政策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4 18:53:52 已帮助24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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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政策
对于兼并重组,迄今为止已有三份文件,分别是2010年9月的国务院《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3年1月由13家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以及今年3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对比之下,新近发布的国务院文件最大看点,是在土地政策上更为严格——由四年前的允许兼并重组企业继续使用土地,变为要求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2010年9月的《意见》规定,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就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新《意见》则要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 之前的《意见》还允许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但新《意见》则要求,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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