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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钟秀勇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钟秀勇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3-02 00:36:37 已帮助4953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无权代理和物无权处分区别

(一)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二)法律效力的区别


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现代社会分工朝着系统化的趋势发展,代理制度在民法领域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如今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有了新突破,对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进行了新的修改和规定,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中的代理的相关介绍,如还需了解可以继续浏览下面的延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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