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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郑陆镇拆迁补偿

天宁区郑陆镇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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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 21:51:32 已帮助32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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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郑陆镇拆迁补偿

第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核实的有效证明,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市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依法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确定由社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年种植两季补偿一季计算,补偿标准为1800元/亩。


第四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户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按照具体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标准进行补偿。详见《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成片种植户搬迁补偿标准》(附件3)、《规模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附件4)。


第五条 各类“设施农业”项目,必须具备相关手续,按规定标准补偿。详见《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成片种植户搬迁补偿标准》(附件3)、《规模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附件4)、《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对2013年10月9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的“设施农业”项目各种建(构)筑物按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进行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村、社集体资产(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道路、水渠及提灌设施、电杆电线等)按征地面积进行补偿,社集体以2200元/亩进行补偿,村集体以800元/亩进行补偿。集体资产补偿资金按相关政策和规定使用支出,不得进行分配。


第七条 因施工原因临时占用土地,需具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在施工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涉及土地租金和地面附着物等根据其种类、规格、数量按本细则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依法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有合法批准手续的临时用地项目,其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


(四)违法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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