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实施征收土地的具体操作的法规依据。
1、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2、第20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
(1)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3、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
4、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各地市的政府部门出台农村拆迁政策法规依据最主要还是《土地管理法》,因为农村拆迁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节就是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只有出台相应的拆迁补偿政策才能让各位被征地农民有核算自身拆迁款的标准,也才能保证拆迁工作有法可依、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