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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第33条

土地承包法第33条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3-03 01:43:28 已帮助20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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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33条 规定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动产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


1、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依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都非常清楚的了解,如果要向银行进行贷款的话,那么不出意外的都需要进行证明,主要是证明自己确实有能力,能够还得上款,这样的话对于银行来说也不会造成一些另一方面的损失,比如说提供一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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