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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生效要件

收养关系生效要件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02-27 17:56:25 已帮助34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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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次《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相关主体的法定条件如下:第一,根据《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公民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在此限);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根据《收养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三,根据《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以上为收养关系成立的一般要件,但是《收养法》还有一些针对特殊情况的规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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