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考虑,在我们国家建设工程设计采用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设计方资质不足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的导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实务中各法院的裁判观点也较为一致。《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也均明确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