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布以前使用的
宅基地和以后经批准使用在规定面积以内的宅基地: 1.市区范围为0.30元; 2.上海、嘉定、川沙三县,闵行区、宝山区(不含长兴、横沙两乡)为0.20元; 3.南汇、奉贤、金山、松江、青浦县为0.15元; 4.崇明县及宝山区的长兴、横沙两乡为0.10元; 5.市区毗邻乡、郊县(区)城镇、集镇和公路两侧各150米范围加0.05元收取。 (二)超过规定面积允许使用的宅基占地: 1.《实施细则》实施以后至《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使用的宅基地,上海市
农村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部分按二倍收取;其建房占地(包括砖墙瓦顶的辅助用房占地,不计简易棚舍,下同)超过规定的部分按四倍收取。 2.《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使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部分按四倍收取,其建房占地超过规定的部分按八倍收取。 (三)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按五倍收取,用于营业的按十倍收取;自用改为经营场所的,按五倍收取。部分出租或部分改为经营场所的按用地面积分摊计算。 (四)烈士家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等用户,生活确有困难的,其宅基地在规定面积内可以减收或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