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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土地流转扶持政策电话

山东土地流转扶持政策电话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2-29 20:10:00 已帮助44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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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土地流转扶持力度

(一)加大土地流转财政扶持力度。2009-2013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市本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奖励流出农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流入主体等。县、乡两级政府也要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土地流转和建设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二)支持粮食规模经营和农牧结合经营。逐年增加给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的补贴,凡流转后土地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在种粮直补基础上,按实际种植粮食面积再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和支持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粮食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受让周边的流转土地开展农牧结合经营。


(三)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扶持。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转移。鼓励规模经营主体优先吸纳流出户剩余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对与流出全部承包经营权10年以上(承包期内)的农民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当地使用被征地农民的促进就业政策。对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10年以上(承包期内)、在城镇进行创业的农民,享受下岗工人创业政策。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落实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土地流出户的后顾之忧。对承包土地全部委托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且流转年限超过5年以上的农户,各地要给予适当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迁入城镇定居、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五)提供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保障。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80亩以上的,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乡镇国土资源所选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允许其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按流转面积的3‰占用土地,建造农业生产必需的简易仓(机)库、管理用房、晒场等配套设施,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各地要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经营规模大的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就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基地等项目用地。


(六)加大金融和保险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府投资设立的农业担保公司要以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要担保对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牵头或参与兴办资金互助社,强化自身资金服务能力。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政策,逐步增加保险品种,加大政府补贴力度,扩大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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