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
债务。下列情况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但
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这种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效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
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7)其他由夫妻一方举债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