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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改制职工安置

企业单位改制职工安置
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
2024-02-28 14:54:49 已帮助20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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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怎样安置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其实政府的要求是改制的时候能够保证每一位在岗职工都不下岗,当然,具体到改制过程中肯定也是需要随着遇到的问题灵活的变通的。但是不管怎样,员工的基本利益都必须要保证不受企业改制而受到损失,并且,对于企业改制员工安置问题国家是有规定的。那么,企业改制怎样安置职工?


一、改组企业怎样安置职工


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去向、再就业措施和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安置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安置方案的制定及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分类制定企业安置职工的具体办法。


二、在岗职工的安置


国有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应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一)改组后的企业应实行竞争上岗办法,优先录用原企业的职工,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二)对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合同的职工,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向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程序,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资。安置费标准,一般应按人均不超过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但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被录用的原企业职工应获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而原企业又无力支付的,经按法律程序协商确定,可作为改组后的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企业应分期分批还本付息,也可本着职工自愿的原则转为个人股份。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内退职工和企业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


企业改组时,也可以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内退职工生活费和向社会保险机构预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缴费比例、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和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五)改组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改组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离开企业的人员,可按照1998年省政府152号令规定,比照个体经营者参保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凡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改组前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缴社会保险费而中断社会保险投保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的,要以用人、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职工通过公开、公平的程序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对竞争上岗的人员,要续签劳动合同;对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意见上述规定,分别采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实行内部退养等办法,给予相应安置;对企业经营者要逐步实行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推行年薪制等办法,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其他职工的安置


(一)企业改组前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暂时未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由改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原企业与其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直至协议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改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此类人员,还可在企业改组时,按照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和补偿,同时,可将协议期限内的基本生活费余额,一次性发给职工,促进其出中心进市场,实现再就业。


(二)对原签定协议的停薪留职、“两不找”人员,应终止协议。无工作岗位或本人不愿在改组后的企业工作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对挂靠原企业的人员和由于本人原因未签订协议并超过国家规定期限的长期离岗人员,应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对原企业伤病残人员,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根据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按国家规定支付其有关费用并进行管理。其中,因工致伤致残和患职业病的,应由改组后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或在改组时,由企业同职工协商,按有关规定和考虑一定幅度的年递增率,将有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这类职工,并按有关规定交足社会保险费。


(四)原企业已内退的职工,由改组后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交纳社会保险费;或按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


(五)企业改组时,对原企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的,仍按规定支付;未纳入统筹的,应由改组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继续支付,或在改组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


四、加强对分流安置职工再就业培训


(一)为加快职工分流、促进再就业,国有企业在改组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费,并优先用于离开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下岗分流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资金支持力度,从出售国有企业所得和新增财政收入中增拨一部分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再就业培训。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中心等阵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形式多样的培训项目和职业指导科目,对分流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要积极探索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推动培训、就业有机结合,促进分流职工再就业。


五、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企业改组前离退休人员,在已实现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管理的地区,由社会有关机构进行管理。没有实行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发放程度较低的地区,在实现社会化发放和管理之前,暂由改组后的企业负责,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把提前退休审批关。下列职工经批准,可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职工;国家与省批准有纺织压锭任务的国有企业职工;国务院直接批准的关闭、兼并破产企业的职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特别是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要严格标准和审批程序。除此之外,其他职工一律不得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任何地方政府无权扩大职工提前退休范围。凡不按规定执行的,省劳动保障部门不予承认,不纳入省级统筹调剂基金范围。


六、职工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企业改组时,必须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等,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改组时,职工在原企业的人股,可转为改组后的企业股份,也可由改组企业收购,或由持股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转让。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自愿入股,企业不得以职工是否入股作为确定职工劳动关系,决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条件,也不得以压低职工工资水平来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七、安置职工相关费用的处理


(一)企业改组时,对原企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全额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原企业应付职工工资余额等。对破产企业,原企业净资产和有效资产不够支付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予以补助。


(二)改组企业一般应当用现金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分配应付工资余额。


(三)企业确实难以一次性付清职工债权和安置职工有关费用的,可经双方协商,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以改组后企业等值资产作抵押,并由改组后企业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还清。


(四)未按时支付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拖欠的工资和医疗费的,要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要求处理;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按期偿还职工债务和支付职工安置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偿还职工债权和安置职工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改组后的企业承诺的分期支付的资金,要加强监督落实。


对于企业改制安置员工的问题,国家要求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切实有效的维护职工的基本权利,企业不得以改制为由随意的将员工进行辞退。对在岗职工必须妥善的处理改制以后的劳动关系,而且对于下岗职工,其实企业应该发给职工一次性的就业金,并且提供再就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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