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出资。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是企业成立的前提。在股东合伙协议中要明确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以出资方式以及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时间。对于公司出资金额、时间、形式都应当做出明确约定,同时还应当约定好在到期未能出资的违约责任和变通措施。例如其份额可以由其他股东代缴并取得股权,未出资不得参与利润分配等。
2、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主要途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分配,该分配可以不同于股权分配,也可以不同于认缴和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这对于那些除了资金外还能给企业带来其他资源或者具有更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股东的事务决策权也是合理和必要的。
3、利润分配是股东投资企业的最终目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企业利润分配的比例应当与股权比例一致。但很多时候公司为了体现公司股东的贡献,让公司股东的管理能力、渠道资源参与分配,对利润做出不同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就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式。如果公司有类似不同于股权比例的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合作协议中要予以明确。
在当代社会,所有的公司的股东在年终的时候都会享受到一定的分红,主要还是因为公司是存在着盈利,所以此时是能够得到一个财产分配的权利的,当然具体的财产得到多少的话,还依据于双方所签订的一个股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