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及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此外,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人,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尚在校就读的。三却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