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虽然对
医疗事故的概念进行了重大修改,扩大了
医疗过失行为导致
人身损害后果的范围,将原来的三级医疗事故变为四级,即增加了“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4级医疗事故,同时还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根据损害结果确定责任方的,所以,如法院完全按照条例规定审理纠纷对患者是不利的;其次,“明显”一词是个相对的概念,如何合理界定“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范围目前并无定论。这就是
法医鉴定流产鉴定程序的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