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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2 04:32:36 已帮助29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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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呢?
  1、假释程序   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规定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需要的假释。   2、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减刑、假释的监督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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