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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债权债务

江宁区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0 20:38:35 已帮助43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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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费用组成。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取多种方法测算出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标准。它的构成包括“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区国土分局会同区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等变动情况,及时对辖区内集体土地区片划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和测算,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政府建立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制度。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标准,多不退,少不补,由所属街道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区国土分局会同区物价局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制订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具体补偿指导价,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需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据实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管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区域统筹平衡。


第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按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其相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向区国土分局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


第十五条 征收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 = 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区片内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区片价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 征收本辖区集体土地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 =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其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计算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


江宁区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型不同,赔偿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如果说土地上还有附着物,那么赔偿的费用相比较与没有附着物又要贵些,还有林地耕地等等类型的土地,所赔偿的价格也是不一样的。相比较林地而言,耕地的利用价值更高,所有赔偿金额更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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