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
合同解除作为一种违约救济制度,只有使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才有利于维持合同严守原则。合同解除制度之意旨在于将解除权赋予守约方,除不可抗力情形外,合同单方解除权系由守约方享有,违约方无
合同解除权。但是,当存在合同僵局情形的,违约方也可以
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