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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欠款转化为借款,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实质上系对股权转让的了结及对相应欠款处理所作新的协议。至此,双方之间因股权转让形成之债消灭,双方建立新的借款合同关系。该种债权债务关系性质的转化,并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也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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