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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28规定

继承法28规定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2024-02-24 08:30:55 已帮助22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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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定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不死就不能继承)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口头的遗嘱要求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有手印或签名或者本人亲自书写的就不需要证明人,并且遗嘱没有失效的期限)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有多份遗嘱的,普通遗嘱的按时候最后的1份未有效遗嘱,公正遗嘱的效力高于普通遗嘱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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