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需要《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先申请工伤认定,伤情相对稳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是否属于
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
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
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
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
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