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带薪休假其间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保险中有明确规定,对于一些不是工伤保险中包含的情形,不应申请工伤赔偿,对于一些恶意骗保的行为,我们更要取缔,因为恶意骗保不仅会侵害国家的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保障体系的秩序,所以要仔细确认申报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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