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给个人登记流程之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
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
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
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