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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质押 留置概念

抵押 质押 留置概念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2-29 17:30:16 已帮助42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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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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