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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当得利

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当得利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3-04 04:24:39 已帮助37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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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权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偿的意思。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


1、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


2、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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