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凡未能满足我国所规定的残疾人就业配比标准的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尽责尽力地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
同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凡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没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残疾人就业配比标准来安排残疾人工作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服务机构,都应根据当地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以年度差额人数与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并缴纳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九条
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应当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