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
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
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
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1、产假天数不变 之前,
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北京
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 变更后,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2016年北京产假最新政策解读2016年北京产假最新政策解读。 这样,相当于取消了独生子女假,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原有产假时常保持不变。 2、增加配偶陪产假 《决定》规定,北京女职工生育后,其配偶可享受陪产假15天。 以上是北京产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