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业经营者将他人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且在实际经营中将该字号作为产品商标突出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2、企业名称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还是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可参考以下因素:在后企业名称注册时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使用形式;二者的市场区分;国家鼓励创新和扶持自有品牌的政策导向。
在我国相关的字号只有在相关的所在地收到相关的保护,一旦脱离字号的所在地可以使用相关的商标进行宣传。相关的商标可以用于宣传、营销作用进行推广。他人恶意进行抢注的的,可以由相关的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投诉和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