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益保护之诉讼时效期间为固定三年。
如有特殊法令另行规定者,应依据该特别法令执行。
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晓或应当已知晓自身权利受损及义务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有特殊法令另行规定者,应依据该特别法令执行。
惟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若存在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