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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基金份额转让协议

并购基金份额转让协议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2 05:50:24 已帮助1609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私募基金如何进行份额转让

1、管理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等方式。


2、管理人可以在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


3、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转让协议。


4、 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合伙企业和公司解散的,管理人应当申请终止私募基金的转让。


5、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


6、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的,可以由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委托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登记、结算信息报送报价系统。


7、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登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申请办理。在报价系统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信息报送报价系统;转让后,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变更登记结果反馈报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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