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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终止

保管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024-03-04 20:19:11 已帮助17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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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

合同法》的第91条规定,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六种,保管合同也不例外,分别为:


(一)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已完全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归于消灭的情形。


(二)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三)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冲抵债务,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互消灭。


(四)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办理提存事务。


(五)免除。即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


(六)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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