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第91条规定,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六种,保管合同也不例外,分别为:
(一)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已完全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归于消灭的情形。
(二)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三)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冲抵债务,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互消灭。
(四)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办理提存事务。
(五)免除。即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
(六)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