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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不适用监视居住

聋哑人不适用监视居住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19 06:37:27 已帮助299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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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有什么


    不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有异议的;驾驶人不具备处理被绑定车辆违法记录准驾资格的;驾驶人通过自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可能达到12分及以上的;驾驶人或被绑定的机动车属于重点备案、限制处理等情形的;交通违法记录不在自助平台、终端传输范围内或无法通过自助平台、终端处理的;其它不允许自助处理的情形。



    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发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综上所述,我们从上文了解到有很多情况不能适用于监视居住,实际上,换句话说,监视居住是逮捕是补充措施,只有在符合逮捕的条件的时候才能适用到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上,实际上监视住所最长也就只有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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