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款明确指出,凡持有信用卡之人以非法占有所为之目的,违反规定的透支额度或时限进行消费并经过发卡行进行两次以上的催收工作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者,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被定义为“恶意透支”行为。
此外,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也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在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