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的权益。
若被征收人依据自身实际需求和考量选择了安置房作为替代方案,而拆迁方却未能履行承诺提供相应的安置房,那么这便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在此情境下,被征收人可以向当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协商请求,要求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处理;
若调解无果,还可进一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裁决申请。
同时,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具有管辖权限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