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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怎么纠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怎么纠正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5-22 15:05:15 已帮助20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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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怎么纠正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界定分析如下:
首先,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或林业活动过程中,承包经营者对于其从集体所有权单位或国家所有性质且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土地中所获取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的总称。
这是一种以土地作为标的物的特殊用益物权类型。
其次,农村土地可以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国家所有但由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土地。
再次,土地承包期限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以持续存在的时间范围。
具体来说,土地承包期限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家庭承包,二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承包,例如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
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即告设立;
其次,登记机构应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书,同时进行登记造册,以此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定:
流转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之时开始,但在流转过程中,若未进行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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