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情况下,应当在康复治疗过程全部完成之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程序,以确定相应的伤残程度级别。
在此过程中,通常需要在当事人出院之后方能启动鉴定工作;
若患者体内存在内置固定装置的话,还需等到这些装置成功取出并恢复正常功能后方能实施伤残鉴定。
之所以如此安排,乃是因为在治疗过程结束之前进行鉴定,可能此时尚未彻底康复,对于那些在术后可能仍会遗留一定程度伤害的患者来说,他们能否完全恢复健康状况,尚无法准确预知。
因此,依据此时患者的伤势所作出的评估结果并不客观,难以真实反映出治疗结束后的实际情况和状态。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