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仅由某一方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
其一,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做人有权随时取消订单;
其次,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在货物尚未抵达目的地之前,有权自由终止合同;
此外,在保管合同里,存放物品的寄存人若与保管人未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的情况下,同样可享有随意解约的权利;
最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亦具备此项权力。
然而,在其他一些特定场景下,双方皆可合法地行使解除权。
例如,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租用者及出租人均具有任意解约权;
另外,在委托合同里,除非当事人间另有明文约定禁止行使此项权力,否则合同的双方均可依法解除合约。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