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您提到的失信被执行人是否能够进行法人变更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人变更系指在法人成立之后,其组织架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核心要素发生了重大变化。
失信人通常指的是违背承诺、缺乏诚信的人士,这属于道德层面的规范,并不受到法律的强制约束。
然而,当失信人成为被执行人且未能履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便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具备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采用伪造证据、暴力手段、威胁方式等方式阻碍或抗拒执行;
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无正当理由但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