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三资”企业,在符合规定条件并按法定程序或依双方合约约定,对国有地产或农民集体土地所拥有的占据、利用、收益及有限处置的权利。
与此相对应,所有权则是所有权人依据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对其财产进行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
《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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