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名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体指的是在食品制造及销售环节中,犯罪分子蓄意在生产过程或销售食品中添加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材料,或者他们在明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
这两种行为均对人体健康构成了重大威胁,并且可能会引发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
对于那些在食品中非法加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材料,或者明知食品中含有此类物质却仍进行销售的人,如果其行为已经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