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准则,当双务合同并未真正落到实处或执行债务与约定内容存在差异之时,具备权利拒绝该合同中对应的履行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各方都应承担债务责任,但对于它们的履行顺序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通常需要双方同时进行履行。
如果其中一方坚持先于另一方履行其责任义务,那么另一方则有权利拒绝接受这一履行要求。
同样地,如果一方在履行其责任义务时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那么另一方也有权利拒绝接受其对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